巢湖学院为确保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与顺利进行,依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接下来,乐大教育网为大家介绍下相关内容。

一、授予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巢湖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申请条件
1、政治立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学业能力:
(1)扎实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2)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良好等级。
(3)参加安徽省教育厅组织的学位外语统考并成绩合格,考试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至申请学位前。
3、限制情形:
(1)政治上有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等言行,且经教育仍无明显转变者。
(2)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违纪、作弊或论文抄袭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累计有四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教授,每一学期考试成绩按一门课程计算),虽经补考及格者。
(4)超过申报年限。
(5)因特殊原因,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授予程序
1、学生申请:毕业生应于毕业当年,根据学校学位授予时间安排,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批表》,仅有一次申请机会)。
2、学院审核: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建议名单,签署意见后报送相关材料至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简称“国继学院”),国继学院复审后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
3、学校审议:校学位办审核申请者材料后,将推荐者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4、学位授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为表决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注明办学形式),未通过者不再补授。校学位办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相关工作,并将授予名单和有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费用与违规处理:申请学士学位者需按规定向学校交纳评审费用。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若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学位。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依法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校学位办核实后可出具证明书,其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异议处理
学生对公示名单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校学位办提出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据。校学位办调查核实后,若认为异议成立,将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若认为异议不成立,将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异议提出者。异议提出者若不同意校学位办回复意见,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召开会议审查异议,做出同意授予或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校学位办负责向异议提出者反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并完成学士学位证书网上变更登记工作。
另外,在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学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以上级规定为准;涉及与国家法律相关的内容以国家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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